據2019 年《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勞工若因受危險傳染病影響而須停職,將獲僱主支付停職薪資。停職薪資由勞工與僱主協商,但不得低於停職期間前 14 天的最低薪資。但實際上,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隔離時間可能長於 14 天。阮柏歡副部長告知:“為了與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接受醫療隔離的勞工和其家庭分擔困難及確保其生活,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建議考慮對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接受醫療隔離的參加強制性社保者解決社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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